EP03
試用期沒通過,可以直接叫員工明天不用來嗎?
魏韶嫈 Sally Wei|集智匯 AiBC 共同創辦人 ·
對應勞資十六格T 選才-事、T 選才-法不建議這樣做。在台灣,公司可以和員工約定試用期,但從錄用的第一天起,勞基法就全部適用——勞健保要保、加班費要給、年資從到職日起算、職災要負責、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。你可以試用他,但不能試用法律。想請試用期員工離開,先把評估標準、面談紀錄與離職程序準備好,比「明天不用來」更能保護公司。
老闆問我這個問題的時候,通常已經忍了一陣子:新人來了兩個月,交代的事做不好、講了也沒改,心裡想的是「還在試用期,應該可以直接請他走吧?」
這個直覺很常見,但也是小公司最容易踩到的勞資地雷之一。
你可以試用他,但不能試用法律
很多老闆以為試用期是「還沒正式錄取」,所以法律的事可以之後再說。事實剛好相反:勞基法沒有規定試用期,勞雇雙方可以依工作特性自由約定;但依照主管機關的解釋(勞委會 86 年 9 月 3 日 (86) 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函),試用期間一樣受勞基法保障。
也就是說,從錄用的第一天起:
- 勞保、就保、健保要在到職當日加保,勞退要提繳
- 加班要給加班費,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
- 年資從到職日起算
- 發生職災,雇主一樣要負責
「試用期」讓雙方有機會互相確認,但不會讓任何一項法定義務延後。
用「人·事·法·管」拆解這個問題
人:他是真的不適任,還是放錯位置?
先問自己兩個問題:
- 當初錄取時,對這個職位的期待有沒有說清楚?
- 他是「能力做不到」,還是「態度不願意做」?
前者可能是選才或分工的問題,換個位置也許就不同;後者才比較接近「不能勝任」的判斷。
事:公司有沒有給過清楚的任務與回饋?
如果試用期間沒有明確的工作目標、沒有階段性回饋,公司很難說明「他就是做不到」。建議至少做到:
- 到職時給一份書面的試用期目標(做什麼、做到什麼程度)
- 試用期中間做一次面談,把落差講清楚並留下紀錄
- 期滿前再做一次評估
法:說清楚標準、留紀錄、走程序
想請試用期員工離開時,要一併確認以下幾件事:
| 項目 | 要確認的事 |
|---|---|
| 理由與紀錄 | 評估標準是否事先說明、面談與評估是否有書面紀錄 |
| 預告期間 | 依年資計算;工作未滿 3 個月者,法律未要求預告期間,滿 3 個月以上則需提前預告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|
| 資遣費 | 公司終止契約時,是否需要給付、怎麼計算,依個案確認;適用勞退新制者,每滿一年半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一年依比例計給 |
| 資遣通報 | 依就業服務法,資遣員工應於離職 10 日前向主管機關通報 |
| 離職證明 | 員工可申請離職證明;符合就業保險投保年資條件者,可用來申請失業給付 |
這也是為什麼「明天不用來」在程序上很難做到:光是資遣通報就要在離職 10 日前完成。
管:下一次怎麼避免走到這一步?
試用期真正的價值,是讓雙方在有紀錄、有標準的情況下互相確認。把試用期目標、面談紀錄、評估表變成公司的固定流程,下一次遇到不適任的新人,就不會只剩「明天不用來」這個選項。
哪些情況要特別依個案判斷
- 試用期不合格能否由公司直接終止契約,行政機關與法院的見解並不一致。但不管採哪一種看法,前面該做的都一樣:說清楚標準、留紀錄、走程序。
- 員工有違反工作規則、情節重大的行為:可能涉及勞基法第 12 條,判斷方式與不適任不同。
- 員工已經懷孕、或正在請職災、產假等特殊假別:終止契約有額外限制,務必先確認。
- 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對試用期另有約定:要一併檢視約定內容。
遇到這些情況,建議先把事實和紀錄整理好,再決定下一步。
這一題對應勞資十六格中的「T 選才-事」與「T 選才-法」:到職時是否給了書面的試用期目標,試用期約定是否有書面。
延伸問答
試用期可以約定多久?
勞基法沒有明定試用期長度(施行細則原有「不得超過四十日」的規定,已於民國 86 年刪除),由勞雇雙方依工作性質合理約定。約定得過長、或與工作內容不相稱,發生爭議時可能被認為不合理。
試用期間,勞健保、加班費這些都要照規定嗎?
都要。試用期員工一樣是勞工,到職當日就要加保勞保、就保與健保並提繳勞退,加班要給加班費,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,年資也從到職日起算。「試用期」不會讓任何一項法定義務延後。
試用期表現還不確定,可以延長試用期嗎?
建議在試用期屆滿前與員工協議延長,並以書面寫清楚延長期間、需要改善的項目與評估方式。公司單方面延長,事後容易產生爭議。
本文提供判斷方向與一般性說明,實際處理仍需依個案事實、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判斷;涉及訴訟或正式法律意見時,請諮詢律師。